本委受理的申請人張艷青訴你公司與第三人山東圣都置業(yè)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勞動爭議一案,已于2025年5月9日作出仲裁裁決書(曲勞人仲案字﹝2025﹞第75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36條之規(guī)定,請你單位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庭(地址:山東省曲阜市春秋路13號202室)領取裁決書,逾期不領即視為送達。(曲勞人仲案字﹝2025﹞第75號)裁決書的內容為:一、被申請人曲阜鳳凰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工資20334.21元。二、被申請人曲阜鳳凰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10297元。三、被申請人曲阜鳳凰苑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